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