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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系统各地区公司地产项目的开发管理,在开发报建业务方
面保证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系统下属
地区公司。
第二条 各地区公司地产项目的开发报建业务由各地区公司开发部负责,由集
团公司开发中心对各开发部进行专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统筹管理。
第三条 各开发部按月度制定各项目的开发报建工作计划,每月 28 日前将当
月计划完成情况和下月计划报集团开发中心审核。集团开发中心负责将主要的报建
工作节点计划报集团管理中心。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在取得新项目后,应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开发建设、经营
融资节点计划制定开发报建计划,并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在开发报建工作中应遵循“时间第一、优化成本、提前介
入、穿插进行”的原则,在保证按时间目标完成集团计划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切实降低开发报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