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 0. 1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 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
保护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
1.0.2 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及
相关的专题报告。
1. 0. 3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
察文件编制。
1.0.4 勘察文件编制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进行。本规定主要对详
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 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
可参照执行。
1.0.5 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
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 0. 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
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 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 应在相应
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