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
督工作规程》,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
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
地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
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