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
一、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 ,规范市场行为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特
制定本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范围为在南通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阶段监理的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活动。
1.0.3 工程建设监理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和
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二、术 语
2.0.1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项目法人的委托,
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和工
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0.2 本导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
书或者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
员。
本导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及取得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
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员。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