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告知书
致业主:
为保证业主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信访条例》 、建设部《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青
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细则,现将有关房屋工程质量保修有
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质量保修及竣工验收解释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
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2、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
同的约定。
3、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
质量负责。
二、保修期、保修范围
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