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手持式电动工具(以下简称电动工具)的使用、检查、维修等方面的管理,防止
漏电等事故的发生,以免造成人身伤害。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所有电动工具的管理,包括(角磨机、冲击钻、手电钻、电磨、
手持砂轮机、电锤等)。
3. 职责
3.1 工程主管负责制定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2 维修技工执行落实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度。
4. 内容及步骤
4.1 一般场所应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额定动作时
间小于 0.1s 的漏电保护器。若采用 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接零保护。操作人员必须戴
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4.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
器。严禁使用 I 类手持电动工具。
4.3 狭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