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GB 4402—1998
前 言
本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DIS 7165—1995《消防──手提式灭火器──
性能和结构要求》和 GB 4351—1997《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对 GB 4402—84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伟、毛毅平、陈兴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
包装、维修与报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