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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
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市规划委各分局,各建设 (开发 )单位,各
工程设计单位 ,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6
号)和《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 80 号),落实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建科 [2004]174 号)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
标准的通知》(建科 [2005]55 号)文件要求,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和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确保节能建筑的施工
质量,降低建筑能耗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新建民
用建筑 (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有
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开发)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工程
中 应当 严格执 行北京 市《 居住建 筑节 能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