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
平、公正,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
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07]8 号)和《江
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
法>的通知》(苏教财〔 2007〕3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
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