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年 11月 15 日起
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
二 OO九年十月十六日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
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直
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