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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
1、总则
1.1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克服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工程质量通病防
治办法(以下简称通病防治) ,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工程。
1.3 本办法是结合本地区现阶段工程质量实际状况 ,对工程 (特别是住
宅)存在的裂、渗、空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1.4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工程质量通
病防治工作。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当地建设局委托负责当
地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2、基本规定
2.1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
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办法》的规定。
2.2 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为编标文件审查的重要项
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