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 2010-9-2 阅读次数: 102】【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
防范市场风险,确保招投标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
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主体及产权交易
主体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投标
(交易)保证金 (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文件和 产权转让公告 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
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以及处置方法, 以及
保证金收取退还渠道和相关程序要求。
第四条 保证金收取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项目概算的 2%收取,但最
高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