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
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
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 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
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这就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