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
构的行为, 保证我县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 有序地进
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从事招标
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办法和方针、政策。
第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后, 必须第一时间和业主单位
联系确定代理项目的详细情况, 落实前期资料的完备性, 前期
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计划书(立项批复) ;(二)用地红蓝线图; (三)
工程施工图(须有审图合格证章) ;(四)资金证明; (五)基
建项目招标审批表;(六)生态环境保护基金 (相关工程);(七)
招标控制价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