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
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
56 号)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
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
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
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 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
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
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时应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原建设部第
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