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有 什 么 禁 止 性 规 定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
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这些内容将使供应商或承包
商能够提交符合招标人需求并使招标人能够以客观和公平方式进行比较的投标, 从而体现招
标程序的公开性、 公平性和公正性。 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
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
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 设计或型号、 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 不得有倾向某一
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但无法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
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 “相当于 ”或“或同等品 ”字样的,不在此限。所谓专利,就是
特定的公民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