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时限规定
1、招标投标中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
不得少于 5 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 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3 日前
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
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
起 10 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决定
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
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依据:《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