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根据实际而定)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的;
(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装订、密封、加盖印章的(密封:接
口处均有封条,且在骑缝处加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印章);
(7) 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送达者;
(8) 未按规定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的;
(9)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10) 投标文件无报价、无工期、无质量等级或质量等级低
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11)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2)不递交当地检察机关开据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告
知函”的。
如由于投标人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 本次
招投标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