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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说明
根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
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
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 9 号令)的要求,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省发展改革
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
报送项目招标方案。需要编制招标方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
标范围和规模标如下:
《山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办
法》中规定:
第五条 凡属于国家确定的 招标范围 内的工程建设项
目,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