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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 )第号修改单
(对年月日第版和年月日第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的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
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
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
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
损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
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
证书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分为甲类和
乙类。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设立的从
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分支机构应在核
准证书上注明。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