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9 月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
士学位的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
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法律、法规 ,品行端正 ,在教学、
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学术水平或专
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 (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 ),均可按照本实
施细则的规定 ,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 ,与向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 ,必须做到
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