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03-02-28
实施时间: 2003-07-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31号令
时效性:有效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 369号),
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 2003年7月1日起
施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号,以下简称《条例》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