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 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
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 GPS(包括
‘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
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
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
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
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