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现决定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非收费
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
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
集,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
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
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
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修改为 :“军队车辆、
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收费
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统一标志的制式执法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
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
和进行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