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 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
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
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
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 X线机等产生 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 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 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 X线的电
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