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
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
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 “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 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
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