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财金规 [2016]28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优化政府投资方式, 发挥政府资金
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
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
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18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 [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
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是指有政府出资, 主要投资于
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 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 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
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