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局各类资产的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
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 《行政
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以及新财购 〔2009 〕26 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
度、通知,制定此办法:
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
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州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确需自
行组织采购的,根据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
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
织实施。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重大项目,应有财政部门现场
监督。
三、招标程序完成后,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
等相关资料报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