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与结算
案例分析 1:
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争”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
共有 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谈判小组在此 4家供应商中选择 2家入围
成交候选人。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 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 决出一个成交
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
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 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
价。
谈判文件不可随意变:
供应商反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没有标明需要进行现场测评,
在谈判已经结束, 确定了两名成交候选人后, 采购代理机构才决定增加现场测评
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政府采
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