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
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 表明两个法既密切
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解: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
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
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 。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
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 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
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
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 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 并不能导致两
法内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
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