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府 采 购 负 面 清 单 ( 工 程 类 )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 )、组织形式 禁止设
3.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
4.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
5. 将供应商以往的特定行业、特定部门、特定地域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禁止设
6.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禁止设
7.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
8. 投标人如没有参加现场踏勘则取消投标资格 禁止设
9.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
标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