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 改 通 知 书
尊敬的 栋 单元 业主(使用人):
我公司人员在 2014年 7月 29日的巡查中发现,您在 5 号楼商铺
楼顶防水层上私自修建水泥平台作为己用。特通知如下:
一、商铺顶楼非业主专有部分,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的权利,任何个人、组织不得私自占有、使用。依据: 《物权法》第
70条、83条;《物业管理条例》第 51条、66条;《建设部 110号令》。
二、私自搭建水泥平台会对商铺楼顶防水层产生隐患, 影响其正
常使用物业。依据:《物权法》第 71条。
三、在物业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禁止有下列行为:违法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依据本小区《业主
管理规约》。
请您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于 3个工作日内回复原状,
并承担因此产生的防水层破坏而导致的后续维修费用。
物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进行有效阻止, 并保留上
报及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