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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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结合文物
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 文物价值 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
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
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围的工程。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
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其中,一级资质和壁画、 石窟寺 、石刻保护等有特
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 国家文物局 负责。二级及
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