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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不断
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工作质量,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
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交公路发
〔2014〕19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开通运营
的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
部公路局归口管理。具体评定工作由中国公路学会以及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设立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定委员会) ,具体负责全国高速公
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各省相应成立高速公路服
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评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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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