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新规范中只有 24条为强制性
条文,原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理解为所有条文都是强制性条文) 。
2、第 3.1.5 条:“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报、联
动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 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
备总数不宜超过 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的余量”。(新增加内容)
——也就是说,每条总线回路最多可连接 180个设备(是指连接的
设备,不是指编码地址数量)。
注:原规范 5.1.2 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
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 宜留有一定余
量。”
3、第 3.1.6 条:“系统总线上应设置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
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
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