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公消〔 2009〕320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
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
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应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
文明、高效的原则,完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制
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消防服务。
第二章 级别管辖
第五条 各州、市、地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