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由建设单位发包且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道路(公路与城市道路)及附属
工程(含枢纽、场站等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中修施工;合同价款在三
十万元以下的道路(公路与城市道路)及附属工程(含枢纽、场站等交通设施)可
以不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条;
(四)《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条;
(五)《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或取得工程规划许可) ;
2.建设资金已经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