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 [2007]72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为规范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的资质管理, 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含量
高,融资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促进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总承
包发展,我们组织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 [2001]82 号)
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施工总承包企
业特级资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
[2001]82 号)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 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