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 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 以及现行
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2)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3)除非承建单位愿意承担风险, 否则用于施测的起算数据、 技术设计书和
观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均须事先报经监理部(处)批准。
二、 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
(1)施工区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部向承建
单位(或其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建单位进行施测工作的基础。承建单位在
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
14d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测量监理处,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监理部或测
量监理处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监理机构应在施测前, 对承建单位的施测能力、 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计
划的报告进行审批。 除非相关监理实施细则另有要求, 否则,这份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