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测量
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项 目 管 理 部
监理工作综合管理
1.编制依据
(1)施工监理规范;
(2)建设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标准范本;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52-93。
2.施工测量的监理工作
(1)在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业主提供的测量成果全面熟悉、复核、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业主单位联系,要求给予核实,修正或补充。
(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建单位进场后 7天内,邀请业主给工程承建单位
进行现场交桩,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同时要求和监督工程承建单位对这些测量标
桩进行保护。
(3)在测量工作开始前,必须完成对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测量工作大纲”的
审查。若发现工程承建单位在测量技术力量、仪器配备及施测进度安排等方面不能
满足测量质量和进度要求时,应通知承建单位采取补充措施,待符合要求后,方可
进行测量作业。
(4)对于在合同项目范围内布设的控制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