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 为城市房
屋拆 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
属物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 是指在拆迁房屋中, 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
准折 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 经政府批准, 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 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 应当
按本 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