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4-27 09:19:49
第 51 号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 2008 年 11月 19 日市政府第 12次
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年 1 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 OO 八年十二月一日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防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