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8号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1994 年 1月 25日
公安部总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1994年 5月 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四章 运输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使用、储存、经营、
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志 GB12268-90
《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