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适应 21世纪信息社会
的生活与工作方式 , 提高智能建筑、住宅小区工程质量 ,促进建设领
域的科技进步 , 及时总结我国智能建筑建设与管理中的经验, 推动建
设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本会决定成立智能建筑工程评估中心 (以下简
称“评估中心”)在全行业开展智能建筑工程评估。
第二条 智能建筑工程评估由各地建设单位、 系统集成商或运营
商等直接申报。
第三条 评估依据《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范》 GB50339制定的《智
能建筑工程评估细则》进行。
第四条 智能建筑工程主要包括:
(一)已建成并投入运行三个月以上的智能建筑工程。
(二)已建成并投入运行三个月以上的住宅小区智能建筑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智能建筑工程评选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建筑或住宅小区本身的总体规划、建筑结构、生态环境
等具有较高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