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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工作, 明确设备设施移交
的流程及权责,确保设备设施顺利移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承接查验前准备工作
第二条 设备设施承接查验工作应于合同交楼 2 个月前启动,未经
物业公司承接查验合格的全部公共设备设施不得移交物业公司,未完成
承接查验工作原则上不得交楼。
第三条 承接查验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各系统设备设施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通信、公共照明、
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供
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户内和公区独立计量表具。
3、道路、绿地和物业管理用房(或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
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完成装饰装修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4、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机械车
库等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