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办办法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 保证工程
长期发挥效益, 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
建的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类供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
第三条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补贴和从水费中
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 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县级维修养护
基金。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县
级维修养护基金为主,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辅。
第五条县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维修养护基金筹集、 使用等工作,县财政部门及时落实县级资金,
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六条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 租赁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