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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 污泥的污
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 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 取样与监
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 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
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 非医疗生活区等污
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 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建有分流
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 GB8978的
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 5、表 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
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
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