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住
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
部令第 49号《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
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省辖市、市、镇。
本实施细则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
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
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停车场(棚)等。
第四条、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
越、防爬入、防脱落等安全防范功能。电梯、空调、煤气管、污水管、自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