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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有诗书气自华
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
2008-12-31 20:1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 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 使
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以下称应税劳务 ),是指有偿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